立陶宛 外國人的義務

如果您是外國人,您必須遵守立陶宛共和國憲法、立陶宛共和國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

外國人義務概要

除非立陶宛共和國的國際條約、歐盟的法律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另有規定,否則外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才能進入立陶宛共和國領土並在其中逗留。 .

外國人必鬚根據執法人員或立陶宛共和國內政部移民局公務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證件(旅行證件、居留證或其他)以及其他表明目的的文件和在東道國的逗留條件,並證明他們在立陶宛共和國合法逗留。

外國人的義務(概要)

 如果發生以下變化,最遲在 7 天內將您的居住地通知移民辦公室:身份或公民文件、婚姻狀況的變化在抵達立陶宛共和國時或在立陶宛共和國變更居住地時,在居住地申報地申報居住地(從 01.01.2021 至領土移民辦公室 – 僅在申報時居住地,如果提交申請以簽發確認或授予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權的文件)離開立陶宛共和國超過6個月時申報離開立陶宛共和國孩子出生後根據居住地向移民局申請在立陶宛共和國領取孩子的居留許可離開立陶宛共和國直到外國人逗留期限結束
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國並持有立陶宛共和國居留許可的外國人XXX   X不遲於孩子出生後 3 個月X
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國並持有立陶宛共和國長期居民在歐盟的居留許可的外國人XXX   X不遲於孩子出生後 3 個月 
持有簽證的外國人    X
享受免簽證制度的外國人    X
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臨時居住的歐盟成員國公民 XX   X不遲於孩子出生後 6 個月X
非歐盟成員國公民但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臨時居留的歐盟成員國公民的家庭成員 XX   X不遲於孩子出生後 6 個月X
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永久居留的歐盟成員國公民 XX   X不遲於孩子出生後 6 個月 
非歐盟成員國公民但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臨時居留的歐盟成員國公民的家庭成員 XX   X不遲於孩子出生後 6 個月X

外國人的合法活動及相關義務

根據《立陶宛共和國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第 40條第1部分第 5 1款規定的理由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必須設立企業,其活動與實施對立陶宛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新技術或其他創新,並且必須在不遲於臨時居留證簽發之日起 120 天內開始開展其成立文件中規定的活動。如果未來企業的所有參與者都沒有成立此類企業,則根據第 5 條1規定的理由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根據上述法律第 40 條的規定,抵達立陶宛共和國並打算成為已成立企業的參與者的人必須在不遲於臨時居留許可簽發之日起 60 天內成為此類企業的參與者.

外國人停止在立陶宛共和國的合法活動或與引進新技術或其他對立陶宛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創新有關的合法活動,必須離開立陶宛共和國或申請新的臨時居留許可。

科學、研究、實習或進一步培訓和相關義務

當學習、學習、實習或專業發展完成一段時間或外國人中斷學習、學習、實習或資格升級時,他/她必須離開立陶宛共和國,除非他/她因其他原因獲得臨時居留許可;

外籍人員被一所理科院校錄取的學習項目(課程)或博士班學習,有權申請另一所院校同等學歷學位課程學習或攻讀博士學位。 . 在這種情況下,在他/她的入學問題得到解決之前,不會做出撤銷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外國人必須將向其他科學和研究機構提出的申請通知移民局。如果外國人在上述通知提交之日起2個月內未能提供其已被其他科研機構同等學習項目錄取或攻讀博士學位的證據,則必須提供臨時居留許可。撤銷。

在立陶宛共和國工作及相關義務

打算在立陶宛共和國工作的外國人必須獲得工作許可,如果:

  • 他被允許留在立陶宛共和國,因為他是或曾經是人口販運或非法工作的受害者,並與預審調查機構或法院聯絡以打擊人口販運或與人口販運有關的犯罪或非法工作,在特別剝削的條件下工作;當未成年人工作並打算行使工作權利時;
  • 抵達立陶宛共和國擔任季節性工人或實習生(在公司內部調動的實習生除外)或實習生;
  • 當外國人未抵達立陶宛共和國但打算根據與在立陶宛共和國運營的公司簽訂的遠程工作合同工作時;
  • 在其他情況下,外國人不能免除獲得工作許可證的義務(您可以在以下網址找到更多信息:http : //uzt.lt/darbdaviui/uzsieniciu-idarbinimas/)。

外國人的行政責任

  • 未根據立陶宛共和國行政違法法第 530 條提供居住地申報或提交虛假申報數據的,立陶宛共和國居民將被處以警告或罰款 10 至十四歐元。

此類重複犯下的罪行將被處以十四至三十歐元的罰款。

  • 違反立陶宛共和國行政犯罪法第 538 條規定的進入立陶宛共和國、在立陶宛共和國逗留或居住、過境立陶宛共和國或離開立陶宛共和國的程序是由七十至三百歐元的罰款管理。
  • 根據《立陶宛共和國行政違法法》第 537 條的規定,因疏忽而非法越境的行為應處以七十至一百四十歐元的罰款。
  • 根據《立陶宛行政違法法》第 539 條,為沒有護照或其他同等旅行證件的外國人提供住宿,並在必要時提供確認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逗留或居住權利的文件立陶宛共和國,應處以七十至六百歐元的罰款。

重複犯下的此類罪行應處以六百至八百五十歐元的罰款。

  • 為沒有獲得從事此類活動許可的外國人從事非僱傭合同規定的活動制定條件,以及根據《法典》第 540 條確認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逗留或居住的權利的文件立陶宛共和國行政違法行為應處以六百至八百五十歐元的罰款。
  • 提交虛假數據以確認邀請外國人抵達立陶宛共和國,或協助外國人根據《行政犯罪法典》第 541 條獲得確認在立陶宛共和國逗留或居住權利的文件立陶宛共和國應處以三百至八百五十歐元的罰款。

重複犯下的此類罪行應處以八百五十至一千五百歐元的罰款。

  • 根據立陶宛共和國行政違法法第 542 條第 1 款,持有立陶宛共和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未能及時提交有關終止學習、學習、實習或資格發展的信息立陶宛對教育機構、標誌或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處以一百四十至六百歐元的罰款。

未能提交與在立陶宛共和國持有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終止僱傭合同的信息,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關於根據《行政違法法》第 542 條第 2 款減少其工資的信息立陶宛共和國的雇主或其授權人處以 140 至 600 歐元的罰款。

外國人的刑事責任

  • 根據立陶宛共和國《刑法》第 291 條第 1 款非法越過立陶宛共和國國界的人將被處以罰款、逮捕或最高兩年的監禁。

外國人有立陶宛共和國刑法第291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意圖從立陶宛共和國非法進入第三國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第一條 依照既定程序,他將被從非法越過立陶宛共和國國界的領土或他的公民所在國驅逐回該國。

  • 非法運送在立陶宛共和國沒有永久居住地的外國人越過立陶宛共和國國界的人,或運送或藏匿非法越過國界的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境內的人立陶宛共和國刑法典第 292 條第 1 款規定,應處以罰款、逮捕或最高 6 年的監禁。

以僱傭軍為由或對人的生命構成威脅而實施立陶宛共和國《刑法》第 292 條第 1 款規定的行為的人,將被處以最高八年的有期徒刑。

組織立陶宛共和國刑法第 292 條第 1 款規定的行為的人應處以 4 至 10 年有期徒刑。

  • 雇主或其授權人僱用在立陶宛共和國非法居留的第三國國民或僱用五個或五個以上在立陶宛共和國非法居留的第三國國民,或僱用在立陶宛共和國非法居留的第三國國民根據立陶宛共和國刑法第 292 條第 1 款的規定,立陶宛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差別勞動條件,或僱用第三國未成年人非法居留在立陶宛共和國的,處以罰款或逮捕,或最長兩年的監禁。

立陶宛共和國外國人法律地位法規定的外國人責任

外國人有義務離開立陶宛共和國,如果無效的

  • 外國人的簽證被取消;
  • 外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許可已被撤銷;
  • 外國人在簽證到期後留在立陶宛共和國;
  • 外國人在臨時居留許可到期後留在立陶宛共和國;
  • 外國人合法進入立陶宛共和國,但在沒有臨時或永久居留許可的情況下留在立陶宛共和國,他有義務持有;
  • 他在立陶宛共和國停留的時間超過外國人的逗留時間( “外國人的權利”部分)。
  • 非法進入立陶宛共和國或非法居留,但屬於弱勢群體、尋求庇護者或未獲得庇護並同意在國際或非政府組織協助下自願返回外國的外國人。

外國人應被驅逐出立陶宛共和國,如果無效的

  • 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離開立陶宛共和國的義務,未在決定規定的期限或延長期限內自願離開立陶宛共和國,或者未按規定期限離開立陶宛共和國的;自願離境,因為有理由相信外國人可能潛逃;
  • 他非法進入立陶宛共和國或在立陶宛共和國非法逗留,並且沒有既定理由迫使外國人離開立陶宛共和國或決定將其遣返外國;
  • 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逗留對國家安全或公共政策構成威脅;
  • 根據 2001 年 5 月 28 日關於相互承認驅逐第三國國民決定的理事會指令 2001/40/EC,決定將他從另一個國家驅逐出境。

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

  • 被拒籤或被取消簽證或申根簽證被吊銷或居留許可被拒絕或吊銷的外國人,被拒絕進入立陶宛共和國,被迫離開立陶宛共和國的外國人立陶宛,返回外國,根據立陶宛共和國締結的關於非法滯留人員返回(重新接納)的國際協議轉移到外國,或試圖非法離開立陶宛共和國或離開(非通過邊防檢查站,離開時提交偽造文件或其他人的文件),或無權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且未向海關履行義務或未按照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繳納罰款(罰款)的外國人禁止在不超過 5 年內進入立陶宛共和國。
  • 被拒絕簽證或被取消簽證或被拒絕居留許可或已被取消的外國人,如果確定外國人締結的婚姻或註冊夥伴關係是虛構的,或者公司,參與者或負責人是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成立的東道公司,外國人已在公司內部轉移到該公司,或東道實體是虛構的,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期限不超過五年。
  • 被立陶宛共和國驅逐的外國人不得進入立陶宛共和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
  • 外國人在不超過 5 年的期限內被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前提是有嚴重的理由認為該外國人在外國對某人犯下了嚴重或非常嚴重的罪行並因此成為公認的人類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犯有立陶宛共和國法律或國際條約所定義的腐敗性質的刑事犯罪或洗錢,或煽動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實施此類刑事犯罪和/或由於這些原因,該外國人被列入拒絕歐盟其他成員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入境的外國人的國家名單。
  • 禁止外國人進入立陶宛共和國,前提是他/她可能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威脅。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的期限可能超過五年。

立陶宛共和國禁止入境外國人資料記錄在《立陶宛共和國國家禁止入境外國人名錄》中,其中的資料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申根國第二代中央信息系統》傳輸立陶宛共和國立法規定的程序。

如果您因違反海關義務和未付罰款而被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該怎麼辦

無效的

未履行其對海關的義務或未按時繳納根據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處以的罰款(處罰)的外國人可能被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5年。為避免此類問題,外國人必須履行其對海關機構的義務,並按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及時繳納罰款。

然而,即使外國人因這些原因已被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該外國人仍必須履行其對海關的義務和/或支付罰款作為解除禁令的理由根據立陶宛共和國內政部移民局(以下簡稱移民局)的決定進入該國。

因此,為了進入立陶宛共和國,因未能及時履行義務和/或未繳納罰款而被禁止入境的外國人必須:執行以下操作:

  1. 履行他/她對海關的義務和/或支付罰款(-s)。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被禁止入境的欠款不是最終的,未繳納的關稅和稅款將產生利息。關於與關稅、消費稅、增值稅和滯納金的支付有關的任何問題,外國人應向考納斯領土海關稅務會計和追回司提出申請(電話:+ 370 37 304 250,+ 370 37 304 251,e-郵箱:  ktm_mais@lrmuitine.lt)。如果對海關的義務和/或未付罰款有任何疑問,外國人應向領土海關部門申請(維爾紐斯領土海關,電話(5)235 6212,考納斯領土海關,電話。) 8 37) 304 243, (8 37) 304 242; Klaipėda Territorial Customs, tel. (8 46) 390 011),如果有關於其他未付罰款的問題 (-s),外國人應向機構申請 (-s)處以罰款(-s);
  2. 在履行對海關的義務和/或支付罰款後,必須向移民局提出合理的要求,以從禁止進入立陶宛共和國的外國人名單(以下簡稱“國家名單”)中刪除有關他/她的數據– 警報列表)。此類請求必須通過 MIGRIS 提交給移民部,如果 MIGRIS 的技術故障導致無法通過 MIGRIS 提交此請求 – 以書面形式(郵寄 (L. Sapiegos str. 1, Vilnius, LT-10312) 或通過電子方式(通過電子郵件rastine@migracija.gov.lt),使用合格的電子簽名進行簽名)。請求必須包含外國人的數據、外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以及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同等旅行證件的副本(副本的真實性必須由個人或當局證明)有權證明文件副本的真實性),一張外國人的照片,其中包含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同等旅行證件的個人資料表,並且該表上的所有條目都清晰可見以及一個人的照片和證明請求中指明的情況的文件的副本(如果有的話)。如果該請求是在外國人通過州信息資源互操作性平台或以書面形式連接到 MIGRIS 時提交的,不附上指定的照片。移民局收到外國人要求從警報列表中刪除有關他/她的數據的請求後,將與提交禁止該外國人進入立陶宛共和國的提案的公共當局或機構進行書面協調. 請注意,通常情況下,公共當局或機構的合理建議已提交提案,將外國人的數據包括在該列表中已刪除外國人數據的警報列表中,其審查速度比外國人本人/本人,因為該提議不受要求與已提交禁止外國人進入立陶宛共和國的提議的公共當局或機構進行書面協調的規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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