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 勞動法

員工保護

立陶宛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有關僱員和雇主權利和原則的某些原則。

勞動關係被視為支配某些原則。在結社自由、選擇就業的自由、國家幫助人們實現就業權利或勞動法主體的平等,不分性別、性取向、種族、國籍、語言、出身、公民身份和社會地位,宗教、婚姻和家庭狀況、年齡、意見或觀點、政黨或公共組織成員身份、與員工專業能力無關的因素,我們還可以找到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公平的工作報酬、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和強制勞動。勞動法還鼓勵勞動關係的穩定,

《勞動法》強調了集體談判的自由,以協調僱員、雇主和國家的利益,以及集體談判協議各方對其義務的責任。《勞動法》還讓國家參與進來,預計國家將支持勞工權利的行使。

在特殊情況下,勞工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僅受法律或法院判決的限制——如果此類限制對於保護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原則、公共衛生、財產、權利和合法利益是必要的。

僱傭協議

根據《勞動法》的要求,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包含工作地點和工作描述等基本條款,方為有效。某些類型的僱傭協議可能需要附加條款(即合同期限)。

《勞動法》目前允許為新創建的工作場所簽訂固定期限的僱傭協議,即使該工作是永久性的。附加要求適用。

請注意,立陶宛的最低月工資為 300 歐元。如果僱員有兼職合同,最低月工資可以按比例減少。

通過職業介紹所提供的臨時僱用是固定期限協議的替代方案。作為兼職、項目或固定期限就業的靈活解決方案,以及作為初創階段的風險管理策略,立陶宛的臨時就業正在迅速增長。職業介紹所受《臨時中介就業法》的監管,該法是為了實施歐盟關於臨時中介工作的指令而通過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

立陶宛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加班原則。

基本原則是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在這些小時內,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一般禁止加班。雇主只能在勞動法、政府決議和集體協議中規定的特殊情況下申請加班時間。因此,包括加班在內的最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 12 小時和 7 個工作日內的 48 小時。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特定員工,員工的加班時間每年不得超過 120 小時。集體協議中可以規定不同的年度加班時間,但每年不超過 180 小時。 

五天的工作周是標準的,但它可能會延長到六天。

特定類別員工(醫療、護理(監護)、兒童保育機構、專業通信服務和專業事故控制服務,以及其他輪班工作的服務等)以及看守人員的工作時間每天最多 24 小時。此類員工每7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短於24小時。此類職位的名單由政府批准。

受僱於一個以上企業或一個企業但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僱傭合同的員工,工作日(包括休息和吃飯)不得超過12小時。不能分配加班工作:

  • 18 歲以下的人;
  • 在不中斷工作的情況下在中等和職業學校學習的人 – 在學習日;
  • 當工作環境中的因素超過允許水平時;
  • 以及在法律和集體協議規定的其他情況下;
  • 孕婦、剛分娩的婦女、哺乳婦女、照顧三歲以下兒童的僱員、單獨撫養十四歲以下兒童或十六歲以下殘疾兒童,
  • 只有在殘疾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指派他們加班。此外,可以指派殘疾人加班,前提是該委員會的認定無效的結論不禁止這樣做。

加班和夜班的工資至少應為為僱員制定的每小時工資/月工資的 150%。

事故保險

為工作場所事故和職業病提供保障的法定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分期付款率根據特定類別分為三種不同的金額。

社會保險繳費率為30.8%,根據風險組別增加一定比例。

第 I 組 – 31.7(更高級別的事故)

第二組 – 31.22%(事故較少)

第三類——新成立的公司或過去沒有發生事故或職業病的公司支付30.98%。

保險公司每月為被保險人支付費用。

工作保護要求

雇主必須確保僱員的正常工作條件,以便他們能夠滿足工作要求。這些條件如下: 機器、設備和裝置的充分條件;及時提供技術文件;工作所需的足夠質量的材料和工具及其及時供應;工業過程所需的電力、天然氣和任何其他能源的供應;安全和無危險的工作條件(遵守安全法規和要求,充足的照明、供暖、通風,控制噪音、輻照、振動和其他對員工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害因素等) 充足的條件,如下監管法案規定的提高資格和工作技能的程序;

在不符合正常工作條件的情況下,該條件下的工作報酬將高於正常工作條件下適用的工資率。具體工資標準應在集體協議和僱傭合同中確定。

假期

最低年帶薪假期為 28 個日曆日。例外情況適用於某些類別的員工:

1) 未滿18歲的員工;

2)單親撫養未滿14歲兒童或未滿18歲殘疾兒童;

3) 殘疾員工。

上述類別員工享有35天的年假。

通常情況下,所有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六個月後都有權享受帶薪年假。但是,雇主和僱員可以就不同的條件達成一致。

終止僱傭協議

《勞動法》規定,僱傭協議可以通過僱員的通知、雇主的通知或雙方之間的相互協議來終止。在《勞動法》規定的某些情況下,可以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協議,例如當員工嚴重違反其僱傭協議時。

如果僱員沒有過錯,雇主可以有充分的理由終止協議,即由於與僱員的資格、專業能力或工作行為有關的情況。由於工作場所的結構變化和其他類似情況,協議也可能因經濟或技術原因而終止。雇主主動解僱僱員且無僱員過錯的,必須在終止生效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2 個月(在某些情況下為 4 個月)書面通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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